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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科创:2019年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开始
日期:2019-06-17 点击数:  作者:奥特科创文案

  奥特科创入驻企业:2019年度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已经开始,现将通知文件予以公开(附填报说明)。
 
奥特科创:2019年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开始
 
  关于开展2019年度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各科技企业孵化器:
 
  根据《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郑科规[2017]6号)(以下简称《办法》),市科技局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度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郑州市辖区内注册、符合《办法》中备案条件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备案材料
 
  (一)《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备案信息表》(见附件1)
 
  (二)相关附件
 
  1、营业执照;
 
  2、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加盖企业公章);
 
  3、相关知识产权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5、企业信用承诺(企业在填报当年及上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企业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
 
  7、获奖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附件为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备案流程
 
  (一)企业报送备案材料(一式两份)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分批汇总并将备案材料及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一份报送市科技局高新处219室,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到高新处工作邮箱。
 
  (三)经市科技局审核后,确定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备案名单。
 
  四、有关说明
 
  一直以来,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与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管理工作相互衔接,共同采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现因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工作调整,系统暂停使用,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暂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待网上备案系统完善后,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五、注意事项
 
  (一)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常年开展。
 
  (二)凡申报市本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须先取得科技型企业资格;由市科技局负责向国家、省推荐的科技项目,其承担单位须具备科技型企业资格;市本级各类科技计划经费重点向科技型企业倾斜支持。
 
  (三)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责任领导和工作联系人,各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配合,认真组织,切实做好辖区内科技型企业备案审核推荐工作。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杰跃周伟67185359
 
  工作邮箱:zzkjjgxc 163.com
        
       2019年4月28日
 
  附件(郑州市科技局官网下载)
 
  1、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备案信息表.doc
 
  2、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备案推荐汇总表.xls
 
  2019年4月28日

 

  附:填报说明
 
  1、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填写“0”;数据有小数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
 
  2、推荐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
 
  3、注册地:是指营业执照上的企业住所。
 
  4、注册类型:是指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行业类别:主要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国家标准。请据此划分进行填写。多种经济活动并存时,请填写最主要的一类。
 
  6、技术领域:共分9大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电子信息(2)生物、医药(3)新材料(4)光机电一体化(5)资源与环境(6)新能源与高效节能(7)新能源汽车(8)现代农业(9)高技术服务业
 
  7、技术子领域:在所属技术领域内,选择相应的子领域。
 
  8、省级以上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复建设的国家级高新区;经省政府批复建设的省级高新区。
 
  9、省级以上孵化器:是指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省科技厅认定、组建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10、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组织认定,并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批复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11、高企认定编号:是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显示的证书编号。
 
  12、销售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1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14、净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利润在上交国家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的总和。
 
  15、创汇额:是指企业以外汇计价的所有出售给外贸部门或者直接出售给外商的产品或商品、以及服务出口的总额。
 
  16、上缴税费总额:是指企业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特种基金和附加费等的总和。
 
  17、成本费用总额:是指企业的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之和。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
 
  18、研发费用总额: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19、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研发费用总额:是指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20、科研项目数:是指企业报告年度新上项目以及以前年份开始报告年度仍继续进行研制的科技项目数。
 
  21、研发机构:是指经国家、省级或市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的研发机构数量。如果同一个机构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发机构的,按照最高的级别填写。研发机构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22、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23、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24、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
 
  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
 
  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
 
  25、授权专利:是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至报告年度末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
 
  26、植物新品种:是指由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授予的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新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
 
  27、软件著作权:是指企业拥有的,经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程序和文档授予的著作权。
 
  28、其他知识产权:指专利、软著、植物新品种以外,已获授权的其他知识产权。
 
  29、专有技术:是指获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
 
  30、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31、企业获得过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奖励(排前三名):是指企业获得的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颁发的科技奖励文件及证书中排名前三名。
 
  32、上年度享有优惠政策: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优惠政策,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情况。
 
  注意:2019年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常年开展,请意向申报条件的企业至奥特科创管理处咨询登记,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说明积极准备申报资料。对于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在今后的工作开展中应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园区将安排专人针对知识产权运作进行宣传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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